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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办法(暂行)(2019年2月)
2020-05-18 17:18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规范和加强河北省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支持省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资金和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省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资金,突出应用导向,重点支持引领我省未来创新发展的新兴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着力解决制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问题,支持农业、生态治理、环境保护、医药卫生、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领域的技术研究;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支持与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进行科技研发转化、专利技术转让、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以及促推省校(院)合作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我省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或机构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省重点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绩效评价,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第七条 省发改委主要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绩效评价,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负责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简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审批手续,赋予项目负责人与其职责相应的使用权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该项目资金预算,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恪守科研诚信,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资助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十条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组织管理,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支出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我省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合理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他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八)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付范围之外的其它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间接费用总额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其中: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间接费用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并做到收支平衡。支出预算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三)编制绩效预算,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阐述,可量化的须明确量化绩效目标;

(四)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五)劳务费和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预算和研究进度,及时向项目合作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所发生支出中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专项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财政拨款额度不予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以及合作单位等原因,需要对项目自筹经费部分进行调整的,经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审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向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审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向项目管理部门备案。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除应提供必要的验收材料、规范的科技报告外,还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应及时申请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经省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复后,进行第三方财务评估,所余项目经费交还省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分别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组织管理、支出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可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依法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相关资金使用可按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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