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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2015.9.9)
2020-05-17 14:07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担任。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5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高等学校内进行公示。5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并且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十三条评估材料经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教育部于每年71日前确定委托承担次年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并下达当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发布评估通知,按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分别组织专家评估,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参评实验室的依托高等学校负责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四章 初评

  

  第十八条初评采取专家集中开会听取工作报告的形式对所有参评实验室进行评议。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条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其他参评实验室可以旁听。

  

  第二十一条初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

  

  第二十二条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和后20%的实验室进入现场考察,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其余参评实验室中抽取不少于10%的实验室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但不公开具体排名。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的其他参评实验室可在名单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现场考察申请,经批准后接受现场考察。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确定专家组长。每个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7位专家组成,其中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专家组名单需报教育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时间(每实验室评估半天)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实验室,并将考察安排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的基本程序、详细日程安排以及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40分钟,答辩2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六章 综合评议

  

  第三十条评估机构按照初评打分占60%,现场考察打分占40%的方式,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实验室成绩并从高到低排序,成绩靠前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成绩靠后的实验室将参加综合评议,比例不少于参评实验室总数的20%。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依托高等学校。

  

  第三十一条同领域的综合评议不再按相近学科分组。每个领域由7-11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专家组。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向综合评议专家组提供参评实验室的初评成绩、现场考察成绩、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主要介绍实验室代表性成果和优势特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三十四条专家经评议讨论,对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和排序,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

  

第七章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向教育部提交当年评估工作档案,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名单、会议初评专家打分表、初评打分排序统计结果、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及排序结果。

  

  第三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在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教育部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

  

  第三十八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九条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四十条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反馈评估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四十三条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技〔20073)同时废止。

  

附件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权重

 
 

要点

 
 

研究水平与贡献

 
 

40%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实验室的特色工作;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研究队伍建设

 
 

20%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队伍结构与人才梯队;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

 
 

20%              

 
 

推动学科建设水平提升;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及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质量。

 
 

开放与运行管理

 
 

20%              

 
 

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科学传播;实验室管理、网站和内部制度建设;创新氛围和学风建设;依托高校支持。

 

  

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实验室总体定位明确,思路清晰,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各主要研究方向围绕实验室整体思路和总体目标展开,并且相互有机联系,发展良好。

  

2. 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实验室有较强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评估期内牵头或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承担了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研任务,并发挥了核心作用,产生了重要科研成果。

  

3.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学术影响,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由实验室人员在本实验室完成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行业、区域发展决策提供科技支撑等方面所取得的系列进展,而不是一些关联度不高的研究方向的成果汇总。

  

  代表性成果的表述应明确、具体,包括:

  

(1)在科学前沿探索中取得的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原创成果,如在本领域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或受邀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在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和重大需求中,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系统集成,形成国家、行业、地方重要标准或规范,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实现成果转化,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重大科学仪器研制开发、实验技术方法创新和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4)为宏观决策、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提供政策参考建议和科学依据,或建立理论模型,并被采纳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基础性工作成果。基础科学数据、资料、标本等科技资源库建设,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

  

  二、研究队伍建设

  

1.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全身心投入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

  

  实验室在各个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对本领域的科学现状和发展有深刻理解,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2. 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

  

  实验室能够吸引和稳定一支高水平、多学科的人才队伍,持续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

  

  实验室人员在知名国际、国内学术组织或学术期刊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国家、行业、地方科技计划中担任咨询专家。实验室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为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3. 青年骨干人才引进和培养。

  

  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稳定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实验室各主要方向优秀青年人才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特别是40岁以下研究骨干比例及作用。青年骨干人员的成长情况,如获得人才计划支持、赴高水平研究机构访学等。

  

4. 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建立访问学者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内外同领域实验室研究人员到本实验室开展访问学者研究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

  

1. 推动所依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

  

  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能够对所依托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通过发挥优势特色,提高水平和层次,达到本领域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通过开展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和队伍建设,形成新的研究方向,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

  

2. 科教融合推动教学发展。

  

  实验室固定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开设主讲课程,将本领域前沿研究情况、实验室科研成果等通过多种方式转化为教学资源,并对其他机构的人才培养发挥辐射作用。实验室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奖励。

  

3. 研究生与本科生培养情况。

  

(1)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培养质量获得同行认可。

  

(2)研究生能够参与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并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和报告等。

  

(3)实验室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

  

(4)实验室能够开展跨院系、跨学科的人才交流和培养,并积极与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 开放课题与科学传播。

  

  实验室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与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

  

  实验室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定期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等。

  

2.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1)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重视吸引高水平学者到实验室开展学术活动。

  

(2)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积极承办和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

  

3.实验室日常管理、内部制度和网站建设。

  

(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提倡聘请外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并逐步达到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应当按时召开会议,并对实验室发展、学术方向把握、研究人员聘用及评价考核等发挥重要作用。

  

(2)实验室具有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得力。

  

(3)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开放课题立项、经费支出、人员聘用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

  

(4)实验室网站运行良好,信息丰富并且更新及时,按照规定应公开的内容能够按时发布并可供查验。

  

4. 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

  

  实验室研究条件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具有特色。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建立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和共享机制。实验室具备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制和更新改造能力,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

  

5.依托高校支持。

  

(1)成立了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

  

(2)将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落实每年基本运行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3)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4)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

  

(5)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2015-09-09).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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