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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基础知识
2020-05-08 10:29     (点击: )

1.发明专利的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2.
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3.
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
专利权的主要特征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5.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6.
申请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申请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7.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类别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8.
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9.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后,应当认真核对通知书上的信息,核对无误后应当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缴纳申请费需写明相应的申请号及必要的缴费信息。

10.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1)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答复时应注明申请号、发文序列号、所答复的通知书名称、发文日等。

(2)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5)答复法律手续类通知书时,除了消除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还应当重新提交相应的法律手续文件。例如:答复著录项目变更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时,除了按照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外,还应重新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未缴纳或缴足变更费的,缴纳变更费的同时应当重新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答复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时,应当消除权利丧失的原因,并重新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11.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印花税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授权当年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缴纳相应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12.
驳回申请和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复审的理由。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复审请求还应当缴纳复审费。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专利权人可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按超过的时间缴纳滞纳金。补缴期满年费和滞纳金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届满终止。
14.
专利权的终止

根据专利权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10年。

(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届满终止。

(3)专利权人主动请求放弃其专利权。

15. 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恢复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人因逾期未答复审查员意见,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交答复文件;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实质审查请求手续,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或补缴实质审查请求费;申请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和印花税;专利权人因未缴纳年费,其专利权被终止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相应年费和滞纳金。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提交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局陈述意见。 

16.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申请自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17.
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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