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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2021年12月)
2022-02-19 08:59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保证学科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依据《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燕山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燕山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建设委员会”)是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科建设委员会由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导及专任教授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9人的单数。

第五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声誉;

(三)具有丰富的学科建设和管理经验;

(四)关心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科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学校和学院推选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八条学科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

第九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失信的;

(五)因其他原因无法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补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应促进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学科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国家及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密切关注学科建设的国际国内动向,研究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战略,为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重大项目实施方案与重大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校学科设置与评估、学位标准、授予程序等学科建设相关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遵守会议纪律,不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科建设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对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对于能够提供新的有效补充材料的复议请求,学科建设委员会组织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有进一步向上级机构申述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科建设委员会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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