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工作
 燕大科协 
 学术委员会 
 院士工作站 
 协会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其他工作>>学术委员会>>正文
燕山大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2022.1.9)
2022-01-09 19:55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公报 2018年第17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燕山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燕山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上述第二条所列人员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的案件。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 开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与认定,应以案件发生时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学校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统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与认定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作为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第六条 按照科研诚信案件的性质和内容,案件的调查与初步认定工作,应由学院、学位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单位具体牵头负责组织。

学术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学院(或论文学科归属学院)牵头调查认定,学术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院通过院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并具体落实科研诚信案件的受理、调查、初步认定等工作。

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学院参与,联合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学院参与,联合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科技人才申报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学院参与,联合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第七条 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三章 调查与认定

第八条 对科研诚信问题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科研诚信问题的举报后,按照所涉及问题人员和性质类别,移交调查认定工作牵头单位按照既定程序开展调查与初步认定工作。

牵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于被调查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案件,学校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调查。行政调查主要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调查主要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调查。

单位应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内容、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认定意见等,调查认定意见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对举报内容做出客观认定。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一般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 学院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后,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经由学院上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调查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对调查认定意见进行审议。

第四章 复议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审议通过后形成的调查认定结论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之日30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复议。异议期满被调查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复议申请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仅以对调查认定结论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决定受理的,应再次组织核查。一般由原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如有需要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调查人,执行原决定。

复议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调查认定结论转交给人力资源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监察处、组织部、学生工作处等学校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依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处理意见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学校教职工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调查过程及认定结论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各相关部门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最后形成学校调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决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调查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被调查人,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二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恶意举报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燕山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燕大校字〔201728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