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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19年2月)
2020-05-18 17:17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创新人才和团队创新活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及京南成果转化试验区建设等,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绩效导向、聚焦重点、分类管理、程序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资金;

(二)高水平人才团队建设资金;

(三)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资金;

(四)资源开放共享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研发平台、支持省级研发平台、提升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在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重大科研突破、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高水平人才团队建设资金,引进支持一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的高层次产业创新创业团队,支持一批院士工作站建设,为我省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三)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资金,重点支持我省创新主体与京津协同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力争突破一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

(四)资源开放共享资金,支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产学研协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我省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或机构等。

(二)具有组织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能力和条件。

(三)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资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

第八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省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绩效评价,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事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实施细则确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由承担单位按资金使用要求、支出方向和范围用于开展相应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组织管理、支出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领域, 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 依法相应扣减专项资金规模直至取消后续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项目申报指南、补助标准等申报通知;

(三)获得补助企业名单;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涵盖的各项资金,均应按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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