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产学研用合作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围绕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目标导向、优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省级科技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二)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三)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四)省级科技创新券资金;
(五)省级科技服务业资金;
(六)科技工作会商资金;
(七)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建设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省级科技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县政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二)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的方式,支持河北省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团队或青年科技人才携带科研成果创建或新办的科技型企业。
(三)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主要通过风险补助或奖励的形式,支持我省相关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
(四)省级科技创新券资金,主要通过发放电子支付凭证的形式,支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五)省级科技服务业资金,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成果展示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建设。
(六)科技工作会商资金,主要是指导相关市县政府、省属重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围绕区域产业和科技发展,组织开展重点科技工作谋划,探索新型科技管理体制机制。
(七)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建设资金,主要支持实验区(示范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我省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或机构等。
(二)具有组织或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能力和条件。
(三)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或申报资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
第八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绩效评价,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定向补助、奖励补贴、风险补偿、创投引导和因素法分配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各项资金实施细则确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由承担单位按资金使用要求、支出方向和范围用于开展相应科技活动。专项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组织管理、支出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方向领域, 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 依法相应扣减专项资金规模直至取消后续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资金申报条件、扶持对象、申领程序等申报通知;
(三)获得补助企事业单位名单;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涵盖的各项资金,均应按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