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
 办事指南 
 国家科技计划 
 国家自然基金 
 省科技计划 
 省自然基金 
 省教育厅计划 
 市科技计划 
 其他项目 
当前位置: 首页>>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正文
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
2020-05-18 17:15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安排支持省本级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前沿技术研究,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河北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资金管理与科研体制改革相结合,发挥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依据科研项目性质建立分类绩效考评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由省科技厅、省直相关部门商省财政厅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明确。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参照国家规定标准的12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9.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间接费用总额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其中: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间接费用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与省科技厅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科研项目立项、确定项目预算的办法。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资金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简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审批手续,赋予项目负责人与其职责相应的使用权限。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采购需求发生变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内容,同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该项目资金预算,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科研人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年度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资金单独核算,做到收支平衡。来源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1.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2.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

3.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明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

4.编制绩效预算。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阐述,可量化的须明确量化绩效目标。

5.劳务费和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预算法》、财政部规定、本办法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支出科目、资金额度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要按照批复执行,专款专用。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经批准,可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主要结合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依法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依据科研项目性质建立分类绩效评价和公示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细则,逐步推行第三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密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于违反本办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市县使用省级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用于基础研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9号)等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