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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11月)
2020-05-18 17:14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补助我省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围绕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绩效导向、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省、市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组织等。重点支持我省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优秀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省内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和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结合科技惠民、京津冀协同发展、科技扶贫、县域科技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五条  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六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区域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对公益性突出、创新牵动性强、服务区域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项目,倾斜支持改善本区域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京津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精准扶贫、社会民生等项目。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制定、预算下达等。具体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根据中央安排预算资金,下达专项资金;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省本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省科技厅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第九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评估)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监管;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积极策划,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筹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规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征求项目通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实行竞争性分配的,推荐项目、报送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应当明确筛选标准,公示筛选结果,并加强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项目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专家对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项目要制定论证审核方案,方案要明确论证审核目的、论证审核依据和评审材料、项目论证审核方式、项目论证审核重点等。

第十六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每年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三年滚动规划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内容、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及时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抄送财政部驻河北省专员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财政部、科技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30日内,将当年本省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抄送专员办;并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通知和资金。省财政厅拨付下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计划通知下达后30工作日内,实行计划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管理的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科技厅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同行评议、第三方评审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按科技计划管理的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财政资助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涉及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设备采购、结转结余等,按照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项目承担单位自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监督、第三方复查相衔接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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