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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暂行办法(2017年12月)
2020-05-18 17:13     (点击: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和《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等。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和偿还能力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科目尤其是省拨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设备购置预算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等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五)项目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研发、产业化支出等情况,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第四条 省拨款在50万元(含)以上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和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承担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资格要求:

(一)在省内注册的审计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省外注册的机构应在河北省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三)近三年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省拨款在50万元以下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的相关明细。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遵循程序:

(一)确定审计机构。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并签订协议。

(二)准备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的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料,由科技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审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他资料。

(三)实行现场检查。审计时可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依法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核实后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问题整改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验收申请资料中附相关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得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调查审计以及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抽查制度。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评估中心,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违反财经纪律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审计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机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审计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资格3年,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科技项目经费审计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法律负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友好协商的原则,为科技创新和项目研发提供优质服务,并按业内公允的最低标准收取项目经费审计费。项目经费审计费可以在该项目“间接费用”中的有关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审计部门,对审计中介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在项目经费审计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相关失信行为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合同。

2.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包括经费是否单独核算,账目设置及管理等。

4.实际参加项目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

5.实际收到专项经费及地方匹配资金拨款的日期与金额(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拨合同或协议,外拨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附外拨经费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外拨经费开支清单,并加盖合作单位财务专用章)。

7.有关技术水平、获得的专利、经济效益和配套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8.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的会计凭证及收支科目明细账;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项目经费账面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及使用计划,净结余金额。

9.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统计表,包括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统计表、购置设备费用清单、材料费用清单、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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