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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22]66号 )
2024-10-15 10:15     (点击: )

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教[2022]6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优化创新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批复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确定支持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二)支持高水平人才团队建设。

(三)支持软科学研究和科普能力建设。

(四)支持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试点工作。

(五)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六)支持举办省创新创业大赛。

(七)其他有助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八条 省科技厅牵头结合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特点和实际制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经费具体的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资金支出范围等。

第九条 属于科研项目经费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间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

第十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按照包干制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应当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记录、追责和惩戒。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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