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办法
冀财教[2022]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30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的重点研发资金和省校科技合作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类支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研发资金主要支持省级科技计划中的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管理,编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
第五条 省校科技合作资金支持我省省直事业单位和在我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为解决项目研发或实施过程中的“卡脖子”难题,从已与河北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购买)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
省校科技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结合省校合作项目特点和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批复下达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重点研发资金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编制重点研发资金绩效目标;负责重点研发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重点研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省校科技合作资金预算建议,编制省校科技合作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省校科技合作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雄安新区改发局主要负责省校科技合作资金使用方向审核,资金下达拨付,组织绩效预算管理等。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和雄安新区发改部门(经济技术合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按要求编报省校合作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法。
重点研发资金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事前资助+事后补助三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省校科技合作资金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第十三条 事前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间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
第四章 资金批复与下达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校科技合作资金预算;按照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校科技合作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立项情况提出重点研发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厅审核后的资金分配意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其中拨付给省级预算部门的,还需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调剂部门预算的申请。
第五章 重点研发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和研究进度,及时向项目合作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本单位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本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预算单位,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预算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增、调减由项目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审批,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做好相关的预算调剂记录备查。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收回。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第三方财务评估,经省科技厅批复后,所余项目经费上交省财政。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科技部门、发改部门(经济技术合作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省、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组织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失信记录、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本建设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