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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 (冀科金规[2020]1号)
2024-10-15 11:04     (点击: )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docx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建设,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安心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依照《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设立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群体项目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共同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创新研究群体,引领我省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创新群体项目着眼于推进世界科技前沿,着眼于加强前瞻部署和科学突破,着眼于响应我省重大发展战略,着眼于培育高新技术的重要源头,着眼于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四条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在创新群体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下达资助项目计划;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创新群体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省基金委根据我省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突破的关键共性科学问题,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七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创新群体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保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

(三)具有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队伍,包括学术带头人1人,研究骨干5-7人,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四)学术带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国际影响力,原则上申请人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五)研究骨干作为参与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六)项目申请人与参与者原则上应当属于同一依托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创新群体项目的,不得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七)依托单位必须是河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申请人应是依托单位的全职职工;

(八)项目申请人与参与者无科研失信记录。

第八条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请人与参与者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创新群体项目不得超过1项;

(二)正在承担创新群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创新群体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创新群体项目研究期限为6年,分两个阶段进行资助。第一个阶段完成后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延续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项目申请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出具共同资助承诺书,承诺对项目按1:1与省基金委共同出资;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省基金委。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群体项目: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没有依托单位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和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省基金委规定数额的。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省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初评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创新群体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的重要意义;

(二)已经取得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申请人的学术影响力,把握研究方向、凝练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在研究群体中的凝聚力;

(五)参与者的学术水平和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六)研究群体成员间的合作基础。

第十五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省基金委应进行分类,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专家评审库中选择专家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省基金委应当根据初评情况及当年资助计划,按一定比例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库,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省基金委同意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初评情况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省基金委应当根据专家会议对评审意见,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基金资助项目,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并自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收到省基金委对基金资助项目予以资助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该项目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填写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报省基金委备案。

项目负责人填写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时,除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基金资助额度作适当调整外,不得改变申请材料的内容。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按期向依托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省基金委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以学术会议或实地考核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省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委批准;省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因工作调动和辞职等原因不再是依托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基于创新群体项目的功能定位,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以保障群体目标的实现和人才的培养。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省基金委审核。参与者更换依托单位的,视为退出。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要求。退出的参与者2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创新群体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延续资助申请;延续资助申请应当在资助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资助期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延续资助申请的评审、延续资助申请的决定以及延续资助项目实施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自创新群体项目资助或延续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配合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审计报告;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省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未按时提交项目资助经费审计报告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省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财务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延续资助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审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并向省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发表创新群体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Hebe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创新群体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创新群体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等,执行省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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