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是指河北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需求立项下达的科技计划,凡经批准列入组织实施的项目,完成后均须按照目标、任务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结题报告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方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指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验收材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报告验收:指由依托单位审核,省教育厅核准结题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第六条 指令性计划中的应用研究类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自筹经费项目可采取函审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基础理论类项目可采取提交结题报告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七条 会议与函审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 项目需在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六个月内完成验收。
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教育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省教育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经省教育厅批准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剩余的财政经费按相关规定退回。
第九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整理验收材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三)省教育厅对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验收方式和验收专家,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四)省教育厅按照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五)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办理验收证书手续,验收材料归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一)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大纲;
(三)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
(四)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经费审计报告;
(七)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八)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或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以及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知识产权形成情况、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在认真审阅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项目评价意见,并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其秘密。
验收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完整、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或申请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二)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三)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申请书)内容;
(四)超过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三个月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五)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六)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五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按“通过验收”结论予以结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不通过验收”结论予以结题。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日之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对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研管理部门予以记录,作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以及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教育厅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也不推荐经教育厅申报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项目技术内容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