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秦皇岛市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市级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管理效率,依据国家、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皇岛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创新驱动发展目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秦皇岛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分为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其中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主要是指重点研发计划,包括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及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民生的重大需求,组织实施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的研发、重大社会公益技术研究、重大技术研究与应用等项目,实现重点技术突破,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科技支撑和引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审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二)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三)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及信息发布。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
(二)及时组织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落实约定的内容和条件;
(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项目资金到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消建议;
(四)定期组织承担单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申请;
(七)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九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咨询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二)维护评审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三)与咨询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审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内外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计划管理系统,项目申报、任务书签订、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变更、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环节均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审核,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验收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归口审核、业务科室审核、评审项目审定、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审定、公示、计划下达、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方向,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秦皇岛市所属的或者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符合申报的其他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并受限以下要求:
(一)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同一项目或内容雷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计划;
(三)同一科研人员在市级计划在研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
(四)承担市级项目且尚未验收结题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归口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现场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业务科室。
第二十条 业务科室审核。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根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等文件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与归口管理部门一同进行现场考察,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及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形成考察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项目审定。各业务科室根据项目现场考察情况,按照1:1.2的比例提出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名单,经主管副局长签字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局党组会审定。局党组会审定后,发展规划科将通过局党组会审定的项目进行汇总。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发展规划科将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按领域进行分类,在局机关纪委监督下,通过专家库选取评审专家。组织评审专家在线评审项目,监控评审进度,对参评专家进行调整和督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审定。各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拟安排项目数量及资金额度,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及资金额度,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进行审议,确定立项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示。对通过局党组会审定的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要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五条 计划下达。通过公示程序后,拟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报请主管副市长签批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及经费计划。
第二十六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款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由市科技局、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有合作单位的应签订合作协议,作为任务书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实施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月起算。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办理拨款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执行过程中,应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可在研究方向不变、项目经费总额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科研团队和科研经费调剂等内容,并向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定期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实施期在2年以内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期在2年以上的项目,市科技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一次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
(一)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经费总额发生变化等确需调整的情况,可依程序对项目做出调整。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1年。
(二)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可终止项目执行。
(三)项目撤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用剽窃、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
2.组织管理不力等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
3.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或未经批准终止项目任务;
4.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
5.逾期不申请验收;
6.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7.其他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调整、终止程序
(一)申请。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管理系统内申报项目变更,提出具体的内容;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做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作出经费决算。
(二)审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三)审批。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在收到申请材料 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或委托专家审查,申请终止的应当核实市拨经费结余情况。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经分管副局长签字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终止的处理意见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报局党组会审定后行文,并抄送市财政局。
(四)结果反馈。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时交发展规划科1份,调整事项在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作相应变更。
市科技局批准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
终止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结余资金予以退回。
第三十三条 项目撤销程序
(一)核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拟撤销立项的项目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或委托专家审查。
(二)审批。处理意见经主管副局长签字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定后行文,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结果反馈。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时交发展规划科1份,在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作相应标注。
撤销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全部资金予以追回。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书面审核验收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1年内完成验收。按要求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送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经费决算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具体事项按照《秦皇岛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议申请。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
(二)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
(三)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通过项目实施产生的具有产业化前景、能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成果,市科技局将进一步支持转化应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有关结题项目进行跟踪调查。
第四十条 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归口管理部门须加强和规范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验收及评估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执行和管理项目的相关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并作为其参与市级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终身不得承担市各类科技项目;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市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不推荐其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专家或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因把关不严,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验收条件及提供的辅助材料不真实等情况,市科技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秦科技〔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