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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2011.7.4)
2020-05-17 14:55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由国防科工委为主会同总装备部管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开展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与吸引高水平研究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与科学实验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求,围绕国防科技战略目标和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探索性、创新性和重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建立本技术领域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开放式研究平台,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为推动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其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组成部分,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设立程序

第五条 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国防科技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符合国防科技和武器

装备发展方向、重点和急需,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制定了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

(二)具有承担重大国防科研任务的能力和独立运行与发展的潜力;

(三)在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科研队伍层次结构比较合理,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作风;

(四)具有相应规模的、比较先进的研究实验手段;

(五)已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潜在应用前景的研究成果;

(六)依托单位能够为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六条 根据武器装备发展需求和国防科技发展的需要,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五年发展计划项目指南(包括新建和对已建重点实验室升级改造),由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联合下发。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家有关部门,各军兵种,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国防科大,有关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国防科工委所属各高校等,下同)根据五年发展计划项目指南和已具有的条件,组织重点实验室项目论证,编制项目申请书,报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

第八条 评审认为已具备重点实验室条件、不再需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由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联合批准其列入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序列。评审认为需要新增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联合批复立项。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防科工委批复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并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没有土建工程的建设项目(对环保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除外),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抄送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负责,会同总装备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其列入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序列,正式运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必须报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审查、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时,应将被推荐人履历表、工作表现及推荐意见一并报送国防科工委。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建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对重点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立项论证等进行审议,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科研年度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不得兼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5人(联合实验室不超过2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加研究,鼓励重点实验室之外的课题组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定期对外发布成果信息,积极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要保证实验室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严格经费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依托单位应统筹安排重点实验室的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同时抄送总装备部。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专家库的作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年度被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八条 经评估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继续确认其资格。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依托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依托单位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单位总资产、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

二、需求背景

1.立项的必要性和依据

2.国内外有关技术的研究现状、趋势和差距

3.国内相同(或相近)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及研究条件和实力

三、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以及与相关研究工作的关系

四、已具备的条件

1.现有的主要实验仪器设备情况

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主要性能、制造商、出厂时间、设备原值等

2.实验室主要科技骨干人员情况

包括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最终学历与学位(是否院士)、技术职称、从事的专业等

3.近5年承担的主要研究课题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起止时间、研究经费等

4.近5年科研获奖情况

包括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等级、批准年份、批准单位、单位获奖顺序等

5.近5年发表科技论著情况

包括论著名称、作者、会议/刊物/出版社、发表年份等

6.近5年获得专利情况

包括专利项目名称、专利类型、专利人、申请时间、授予时间等

五、建设规模

1.建设的主要内容、规模

2.新增设备的必要性,开列设备名单;如需引进技术或设备,要说明国内外技术或设备的差距及进口的理由

3.实验室建成后所能达到的技术水平和实验研究的能力

六、建设经费概算

1.总的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2.分年度的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七、建设进度及保障措施

八、投资效果初步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人才培养设想

九、管理措施

十、主要结论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2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一、项目概述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提出的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机关、文号、日期和重要结论)、项目概貌和进展情况、建设(承办)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重点实验室建成后达到的技术水平和实验研究能力

四、科技人员配备及人才培养能力预测

五、重点实验室开放的设想

六、建设规模

七、建设条件和地址选择

八、建设方案(无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

1.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2.设备配置

3.总图布置

4.土建工程

5.给水排水工程

6.采暖、通风和冷冻、空调工程

7.供热工程

8.动力工程

9.供电工程

10.弱电工程

九、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节能和地震安全

十、建设实施计划

十一、工程建设招标方案

十二、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十三、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

1.已有的仪器设备、其他任务和条件建设获得的将由重点实验室支配的仪器设备[注明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产地、制造日期、设备原值/台(套)]

2.拟新增的仪器设备清单[注明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主要性能指标、产地、每台(套)的估价]

十四、附表、附图和附件

包括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工艺设备表、建(构)筑物一览表、招标基本情况表、区域位置图、总平面规划图、其他附件等

附件3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格式,仅用于有土建工程的项目)

一、总论

1.概述

2.建设规模

3.设计要点

4.设计概算及资金来源

5.依托单位主要数据

6.需要说明的问题

7.附件

二、主要实验内容及设备

三、总图、运输

1.设计依据

2.场地概述

3.总平面布置

4.竖向布置

5.交通运输

6.保卫设施、消防、人防

7.需要说明的问题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量

9.设计图纸

四、建筑

1.设计依据

2.建筑设计

3.建筑物组成、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面系数和其他主要建筑技术指标的说明

4.对分期建设或有扩建计划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及对以后续建或扩建的处理

5.需要说明的问题

6.设计图纸

五、结构

1.设计依据

2.建设地区的气象、地质条件

3.施工条件

4.结构设计

5.需要说明的问题

6.内部作业及结构附图

六、给水排水

1.设计依据

2.设计范围

3.室外给水

4.室外排水

5.室内给水

6.室内排水

7.节水节能

8.消防(一般项目可合并在市内给水部分)

9.技术进步

10.需要说明的问题

11.附表

12.设计图纸

七、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

1.设计依据

2.设计范围

3.采暖、供热

4.通风及除尘

5.空调洁净及制冷

6.技术进步及其他

7.需要说明的问题

8.主要设计技术指标

9.设计图纸

10.计算书(供内部使用)

八、动力

1.锅炉房

2.空气压缩机站

3.气体站

4.气体供应

5.室外动力管道

九、电气

1.设计依据

2.设计范围

3.供电

4.配电

5.照明

6.自动控制与自动调节

7.建筑设备电脑管理

8.防雷与接地

9.节约能源和技术进步

10.需要说明的问题

11.附表

12.设计图纸

13.主要设备材料表

14.计算书(供内部使用)......

附件【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2011.7.4).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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