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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12月)
2022-02-19 08:54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燕山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设立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保护学术自由、崇尚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代表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43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五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人数为不低于13人的单数,由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领导及专任教授组成。专委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专委会章程由各专委会依据本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事宜的咨询、评议、审议与评审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选举办法由各学院依据本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咨询、调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研究生院为学科建设专委会的秘书单位;人力资源处为师资队伍建设专委会的秘书单位;教务处为教学指导专委会的秘书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为科学技术专委会的秘书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为学术道德专委会的秘书单位。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补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重大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备案:

(一)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专委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委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校学术委员会和专委会可以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组成专家组开展前期论证。必要时会议议程中应增加听证、质疑和答辩环节。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单位、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针对具体学术事项,专委会可临时聘请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涉及重要事项的审议、评定结论和会议纪要等,应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及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秘书处定期将全体会议和专委会会议纪要整理后抄送给每位委员。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宜所形成的重要决议,应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根据需要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对于能够提供新的有效补充材料的复议请求,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有进一步向上级机构申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人,任职基本要求参照本章程第六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基层学术单位民主推荐、院长提名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组成应保证学科、年龄等合理性。委员名单及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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