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师资队伍管理,提高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依据《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燕山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由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领导及专任教授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学校和学院推选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有大局意识,对学校教师聘任专门事业有高度责任感;
(5)人才政策意识强,教师聘任和管理经验丰富。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补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评定学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讲座、客座、兼职)教授等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第十二条 评定学校教师(含高层次人才)招聘、考核等方面的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定学校高层次人才、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 评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及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监督和指导教学单位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评定或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评定或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有关规划及制度。
第二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工作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涉及与委员本人关系密切的,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对于能够提供新的有效补充材料的复议请求,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组织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有进一步向上级机构申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