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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021年12月)
2022-02-19 08:56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本科教育的高水平发展,依据《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燕山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燕山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咨询、审议人才培养和教学重大事项的学术机构,根据学校的教育理念、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为全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和审议。

第三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对其中的重大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部分职能部门领导、专任教授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7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学校和学院推选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德修养好;

(二)学术水平高;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熟悉人才培养规律,热爱教书育人事业;

(五)每年均承担本科生理论课授课任务;

(六)教学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

第七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教务处经费预算。

第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责道德、学术不端行为或教学事故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补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总体发展规划,协助编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研究审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针政策,对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教学队伍建设、质量保障等方面提出指导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加强学校的教风、学风和考风提出具体意见,就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及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参与制定各类本科教育教学激励政策,参加本科教育教学相关奖励(奖项)评审与推荐。

第十四条 对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决定和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 对其他与本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平、公正地发表意见,并对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通报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总结工作情况。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不少于2/3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成立工作小组。

第二十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单位、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对于能够提供新的有效补充材料的复议请求,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有进一步向上级机构申述的权利。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211日起施行,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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