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有序、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依据《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燕山大学科学技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学技术研究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3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由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导及专任教授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学校和学院推选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学术造诣高,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二)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三)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
第八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责道德、学术不端行为或教学事故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补充。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应促进学校对国家、地方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密切关注科学技术研究的国际国内动向,研究我校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发展战略,为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科研经费预算与安排;
(四)审议学校自设的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基金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监察评审工作;
(五)就科研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或提出质询;
(六)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相关事项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对于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对于能够提供新的有效补充材料的复议请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有进一步向上级机构申述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