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进步和创新,依据《燕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燕山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相关事务的咨询、评议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同时负责组织有关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并做出相应的调查结论。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3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由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导和专任教授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学校和学院推选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2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
(2)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客观;
(3)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
(4)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规范,引导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学术研究观念和法制 观念,保护知识产权,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 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2)审查学校在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方面的规范、制度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3)受理科研诚信问题的举报,组织调查和研究,对事实做出认定。
(4)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委员权力,自由、独立、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人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在学术问题上,要如实记录所有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委员及列席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委员会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宜所形成的重要决议,应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根据需要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