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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科人〔2013〕11号)
2020-05-26 10:37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院士智力引进工作,加强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是列入省科技厅年度预算的引导支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建立评价评审制度,优先对与院士合作深入、开展活动经常、合作成效显著的院士工作站给予经费补助。

(二)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原则。院士工作站建设和资金投入以企业和大学、研究院所为主体,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相应专项经费用于引导院士工作站建设,鼓励各单位与院士联合开展项目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合作活动。

(三)坚持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院士项目合作和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主要是对院士工作站已经开展的项目合作、院士考察咨询活动、人才培养等给予经费补助。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列支。

第五条 经费支持的主要方向和重点:

(一)院士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开展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咨询论证费、人才培养费用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研发项目无关的开支。

(二)院士咨询考察活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组织的院士行活动、学术论坛、科技考察和咨询论证活动费用的补助,包括院士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根据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院士工作站补助经费。省属高校、科研单位院士工作站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他单位院士工作站按属地管理,由各市科技局形式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申请经费补助的各设站单位,需按时间要求向省、市报送《河北省院士合作专项经费申请书》和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依据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专项经费申请书,对推荐材料进行评议,择优提出立项意见,经省科技厅党组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专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和各单位签订的专项经费任务合同,承担单位要建立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把经费用在院士工作站开展合作活动、合作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上,做到专账专用、账目清楚、注重绩效。

第十条 获得专项经费的单位,必须接受省科技厅财务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经费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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