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提升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主力军作用,加快内涵建设,进一步理顺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所在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权利与责任,依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研究院是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我校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与建设,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室申报、验收、评估和年报,以及负责聘任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等工作,代表学校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宏观管理。
2.组织人事:人事处是重点实验室组织人事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组织人事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聘任与调整重点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确定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等审批工作。重点实验室上述领导和工作人员由重点实验室所在学院提出候选名单,人事处负责审批,并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和教育厅备案。
3.财务管理:财务处是重点实验室各种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等业务经费的牵头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负责制定设置开放基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交流等建设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计划的执行。
4.设备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是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和实验用房等实验室国有资产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和实验用房等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负责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采购,监督检查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负责统筹推动重点实验室实验设备共享,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快速发展。
5.业务主管:所在学院是重点实验室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负责推荐和考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负责组建重点实验室教授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的审批。
6. 日常管理: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是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和年报等工作。重点实验室设学术秘书,协助主任进行日常工作。重点实验室成立教授委员会,履行“燕山大学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授委员会制度”规定的职责。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工作记录和科研成果等由重点实验室存档,学院科研科备案。
燕山大学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授委员会制度
为调动科研人员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积极性,加强民主管理,重点实验室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制度如下:
第一条:教授委员会代表的产生 教授委员会由校内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教授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教授委员会秘书由重点实验室学术秘书兼任。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正确处理外部环境与重点实验室之间、重点实验室所属学科团队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重点实验室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科研人员投身教育、科研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做好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在重点实验室的地位 教授委员会属于科研人员民主管理范畴,它与重点实验室行政管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教授委员会作为科研人员参与重点实验室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重点实验室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表决制原则 教授委员会实行表决制。到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任何人或组织应当尊重表决结果。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主要职责
1.建议审议权 定期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重点实验室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各类开放课题的设置评审与验收、科研队伍建设与考核和财务预决算等。
2.审议通过权 凡是重点实验室内与科研人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须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如重点实验室主任对审议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委员会会议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须按委员会审议结果执行。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 例会在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各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教授委员会会议可随时召开。例会由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召集,缺席代表须请假,并提交对本次会议所审议内容的书面意见,由秘书在会上宣读。秘书需详实做好会议纪要并存档,同时上交学院科研科备案。
第七条:本制度执行细则由学院制定。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燕山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