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凝聚的重要载体和核心力量,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推动学校“双一流”大学建设发展,提升平台的创新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河北省、秦皇岛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主要是指积聚科技资源,支撑和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包括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自然科学类科研平台。
第三条 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建立较为完整的科技创新体系,重视原始创新和技术研发,保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体系,通过机制创新和良好的研究条件,培养创新团队;结合生产实际,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条 学校平台分为国家级、省部级、行业学会级、市级和校级五个层次。
国家级平台:经科技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另外,经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的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经教育部批准的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地方联合研究中心等,按照国家级平台进行建设和管理;
省部级平台:经教育部、河北省或其它部委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
行业学会级平台:经国家级社会团体发文批准设立的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
市级平台:经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和中心等;
校级平台:经学校发文成立的研究院和研究中心等。
第五条 平台实行“开放、共享、流动、协同”的运行机制,坚持“创新引领、需求推动、考核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行业学会级和市级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优先遵照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管理文件执行。校级平台管理文件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平台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平台发展规划,凝练学术研究和技术发展方向,组织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产出标志性成果。
(二)选聘与考核平台研究和管理人员,组建高水平研发团队和高效管理队伍。
(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汇报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展,保持平台良好有序运行。
(四)组织多渠道筹集平台建设和开放运行经费。
(五)协调共建单位、协同单位或伙伴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
(六)支持和配合有关基层党组织做好平台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八条 平台所挂靠的学院或中心等(以下简称“挂靠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行的具体管理单位,要将平台管理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积极推进平台建设,督促平台完成任务,保障平台良好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重点学科方向和科研优势,规划本单位平台建设数量和布局结构;
(二)为平台提供保障条件,在人才队伍引进和培育、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仪器设备分配和购置、科研及办公用房安排、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遴选推荐平台主任、副主任和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监管平台的运行,督促和指导平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落实平台绩效考核,督促平台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五)配合学校做好平台的建设任务验收、考核评估、年报统计等工作;
(六)协调平台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平台发展规划、政策、实施措施和管理办法,指导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组织和策划各级各类平台的申报,对平台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推荐和调整平台负责人并及时上报;
(三)组织校级平台的评审和审批立项,组织平台的考核与评估。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行业学会级和市级平台,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应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已批准建设的平台,需及时提交建设计划任务书,按时完成建设和发展目标,并每年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平台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学术(技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
学术(技术)委员会是平台的学术咨询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平台发展目标、研究(研发)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重大技术研发任务)、开放课题、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进行咨询指导。学术(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管理委员会负责平台建设运行的决策研究、服务保障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和运行期间,如平台名称、负责人、学术(技术)或管理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以及其他重要内容等需要调整,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由平台履行学术(技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后,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核。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上报。
第十四条 平台应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建立并完善平台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聘用与考核、研发活动组织实施、研究生培养、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经费管理和资源分配、科技成果推广、学术道德规范、知识产权归属、论文及其它科技成果标注、信息化建设、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十五条 平台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人员、场所、设备和信息的保密管理,做好承担涉密科研任务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平台应通过建立网站等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开放基金或课题,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工作,充分发挥平台的社会服务效能和辐射效应。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是平台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对平台择优支持、奖勤罚怠的重要依据。目的是掌握平台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平台良性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组成员主要包括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内外学术和管理专家等。原则上学校所有平台均须参加绩效考核,同一机构建有不同级别平台的,以级别最高的平台为主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行管理保障、组织管理、工作体系、人才队伍、科研条件、研究开发、成果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社会贡献等。
第二十条 平台应实事求是填写绩效考核相关材料并进行汇报,考核组以适当方式进行评审打分,依据分值形成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绩效考核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纳入挂靠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平台,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省部级、行业学会级和市级平台,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管理规定,做好各方面评估准备工作,积极争取较好的评估结果。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结果,适时对平台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各类平台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文件为准,如遇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修订或调整,则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燕山大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